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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评估业务查询 *

(一)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

1.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指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企业整体资产租赁;

(6)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7)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2)企业租赁;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1、申请立项。

(1)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2)集体资产评估:集体资产占有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主管财税部门申请立项

2、签订业务约定书,并组成评估小组,拟定评估方案。

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评估凭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与我所签订业务约定书;其他评估行为可直接办理。

3、委托方按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项目填写资产评估委托申报表

4、评估小组现场清查阶段。

5、评定估算。

6、出具评估报告。

7、评估报告的审核和签发。

8、获取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登记表

9、打印和装订。

 

(三)资产评估业务提供资料清单:

1、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批复件;

2、合法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证明其所有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3、独立法人资料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单位历史和现状概要介绍(书面);

5、单位组织机构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6、组建公司(企业)合同、章程、董事会批复件或其他经济业务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批复件;

7、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会计报表;

8、流动资产—存货中残次冷背、霉烂变质、过期或质次价高、滞销商品及待处理财产损溢等情况明细表;

9、各种短期、长期投资,短期、长期借款合同(包括期限、利率、利息等);

10、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及坏帐损失的证明材料;

11、无形资产情况有关资料;

12、在建工程预算资料、施工合同及实际工程进度状态资料;

13、房屋、建筑物施工图纸,预、决算资料,更改、大修情况资料;

14、主要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大修记录;设备平面布置图;

15、关键设备档案资料,大型设备精度检测报告记录;

16、汽车的行驶里程、意外损伤情况记录。

17、房屋、建筑物平面图及有关城市建设规划资料;

18、与外商组建公司时还须有: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2)外商投资企业住所(经营住所)使用证明;

(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新技术企业申请立项登记表;

(4)意向书。

19、企业评估前曾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应有原资产评估报告(含附件)的复印件;

20、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验资报告及查帐验证报告;

21、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

22、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