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批复件;
2、合法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证明其所有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3、独立法人资料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单位历史和现状概要介绍(书面);
5、单位组织机构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6、组建公司(企业)合同、章程、董事会批复件或其他经济业务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批复件;
7、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会计报表;
8、流动资产—存货中残次冷背、霉烂变质、过期或质次价高、滞销商品及待处理财产损溢等情况明细表;
9、各种短期、长期投资,短期、长期借款合同(包括期限、利率、利息等);
10、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及坏帐损失的证明材料;
11、无形资产情况有关资料;
12、在建工程预算资料、施工合同及实际工程进度状态资料;
13、房屋、建筑物施工图纸,预、决算资料,更改、大修情况资料;
14、主要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大修记录;设备平面布置图;
15、关键设备档案资料,大型设备精度检测报告记录;
16、汽车的行驶里程、意外损伤情况记录。
17、房屋、建筑物平面图及有关城市建设规划资料;
18、与外商组建公司时还须有: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2)外商投资企业住所(经营住所)使用证明;
(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新技术企业申请立项登记表;
(4)意向书。
19、企业评估前曾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应有原资产评估报告(含附件)的复印件;
20、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验资报告及查帐验证报告;
21、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
;
22、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