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蒙委托我所承办贵公司的验资业务。根据验资工作需要,请在委托前详细阅读"验资业务委托人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如有不明,请致电垂询(0574-7250969)。对于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成立的内资企业,请直接点击文件下载 。 (一)验资业务工程程序
1、接受委托,搜集有关资料;
2、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3、验资报告的审核并签发;
4、验资报告的打印和装订。
(二)验资业务委托人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设立验资(内资企业):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书;
( 2)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
( 3)设立企业的章程(投资各方签名盖章方为有效);
(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5)设立企业住所证明;
( 6)法人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工商局章),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外地自然人还需提供申办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 7)法人投资者近期会计报表(报表上要盖有企业公章)且其对外总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 8)股份合作制企业经参股的全体职工签名的《关于改制股份合作制的决议》;
( 9)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投资(或经营性资产)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财政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收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申报表》;
( 10)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
( 11)投资者系持股会(或其他类似组织)的社团法人登记复印件;
( 12)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的村委决议;
( 13)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或“推荐法人”的证明和身份证明或全体股东指定(委托)的代表证明和身份证明;
( 14)证明投入货币资产的银行单证、银行对帐单或开户银行证明,其中:现金缴款单加盖现金收讫章及出纳、复核人私章方为有效,银行进帐单必须加盖银行转讫章。款项来源写明投资款;实际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必须与公司章程规定一致;
( 15)经投资各方确认的货币资金投资款清单;
( 16)经交接验收、投资各方确认的实物投资汇总清单及明细清单、在建工程投资清单、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声明或证明;
( 17)投资者房屋、建筑物、车船的平面图、位置图、产权证、行驶证;
( 18)经交接验收、投资各方确认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清单、土地使用权清单;
( 19)证明投入无形资产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土地使用权清单;高新技术成果证书;土地使用权投入的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20)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入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及附件;
(21)国资部门或主管部门资产评估确认书;
(22)财政(国资)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财产转移申报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23)股份合作制企业协议、合同、改制方案,原企业净资产界定文件;
(24)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新帐时,承接资产、负债时细清单;
(25)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新帐后的资产负债表;
(26)验资基准日会计报表及有关凭证、帐簿。
2、设立验资(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企业):
(1)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企业申请登记书;
(2)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
( 3)合同、协议、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
( 4)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 5)外商、港、澳、台个人名义投资的本人身份证明,公司投资的公司注册书或商业登记证(外文证明并附中文译者文);
( 6)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或身份证明;
( 8)中方系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投资(或经营性资产)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财政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收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申报表》;
( 9)证明投入货币资金的银行单证及银行对帐单;
( 10)经投资者确认的货币资金投资款清单;
( 11)外商、港、澳、台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内地)地其他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直接投资时的该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12)经交接验收、投资各方确认的实物投资汇总清单及明细清单、在建工程投资清单;
( 13)中方投资者房屋、建筑物、车船的平面图、位置图、产权证、行驶证;
( 14)经交接验收、投资各方确认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清单;
( 15)证明投入无形资产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土地使用权清单;高新技术成果证书或认定书;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16)资产评估报告及附件;
(17)国资部门或主管部门资产评估确认书;
( 18)财政(国资)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财产转移申报表;
( 19)以进口投入的实物海关放行清单、货物运输清单、提货单、保险单;
(20)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期和其他应收款等与投资人往来款项明细清单;
(21)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和会议纪要;
(22)验资基准日(近期)会计报表及有关凭证、帐簿。
3、变更验资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或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 2)变更前后的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 3)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或合并、分立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4)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 6)变更后投资者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7)变更后受让方(内资)或中方投资者近期会计报表;
( 8)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合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书;
(9)原审批机关对股权变更的批复文件;
(10)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至少三次公告证明和合并方或分立方是否对合并前的债务清偿或作出债务担保,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的确认,减少注册资本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是否获得债权人的确认;
(11)截止变更时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12)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附件;
(13)资产评估确认文件;
(14)有关部门对产权、股权转让价值的批复文件;
(15)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期和其他应收款等与投资人往来款项明细清单;
(16)对新老股东新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投的均按验3-1、3-2所列有关文件、资料提供;
(17)变更前公司资产的审计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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